NEWS
最新消息
專利無效過程中“一事不再理”規定的具體含義
發布時間:
2024-03-22 10:50
專利審查指南(2023版)第四部分第三章2.1條記載:
對已作出審查決定的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權,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不予受理和審理。
如果再次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簡稱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因時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考慮,則該請求不屬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審理的情形。
“一事不再理”的規定是為了解決專利權有效性糾紛的問題,接下來本文將從時機、主題和客體三個層面對其內涵以及如何判定進行分析。
- 時機
專利無效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時機出現在在先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作出之后。這意味著對在先請求沒有作出決定之前,即使兩份請求書內容完全相同(不考慮時限問題),其也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另外,如果請求人在撤回請求后,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請求的,由于針對在先請求并未作出過審查決定,所以也不屬于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的情形。
- 主體
該規定不僅適用于同一無效宣告請求人,也適用于不同的無效宣告請求人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
- 客體
同一證據
“同樣的證據”通常情況是指對最終作出判斷結論具有實質作用的證據完全相同。不能僅因形式不同就判定屬于不同的證據:若兩份證據僅形式不同,技術內容上基本相同,對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展示了基本相同的技術方案,如同一專利文獻的公開文本和授權文本,則可以視為同樣的證據。同時,也不宜簡單地將內容實質相同的證據認定為同樣的證據:如包括多個實施例的專利文獻或者包括多個章節的公知常識書籍,在先決定僅考慮了請求人引用的其中部分內容,又或者在后請求對證據的中文譯文作了實質性修改,也應視為不同的證據。
同一理由
理由是以證據事實和法律事實為基礎,是綜合運用證據事實、法律事實和分析推理所產生的有機整體。也就是說,除了法律、法規和審查基準,證據的具體使用方式如組合方式、特征對比方式以及具體分析等均要歸為理由的涵蓋范圍。該部分主要需要判斷在后請求中請求人提出的具體說明和該說明所基于的事實是否在在先決定中予以認定過。比如即使請求人引用證據或涉案專利的不同部分,采用不同表述方式表達某技術特征的同一事實,其實際上涉及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在先決定已經從該證據或涉案專利的整體技術方案出發做出過認定,則構成一事不再理。